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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诉状
2011-04-26 18:50:22 来源:
民事诉状
原告:孙伟,男,1989年7月2日出生,汉族,住即墨市经济开发区宅子头村775号。系助力车驾驶人。
被告:黄彩波,男,1971年出生,汉族,住即墨市经济开发区黄家西流村。系鲁B8H731号轿车驾驶人。联系电话:87956088
被告:袁秀美,女,住即墨市开发区黄河小区。系鲁B8H731号轿车所有人。联系电话同上
被告: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
住所地:青岛市南京路66号中天恒商务大厦五楼
诉讼请求:1、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药费、误工费、护理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人民币61323.20元;
2、对原告后续治疗费用作出评定;
3、诉讼费由被告承担。
事实与理由:
2007年7月27日7时30分许,被告黄彩波驾驶鲁B8H731号轿车沿西程哥庄村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鹤山路口左拐时,遇原告驾驶助力车由西向东行驶时相撞,致车损,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。另,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是鲁B8H731号轿车的强制保险人。
综上所述,请求人民法院查清本案事实,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此致
即墨市人民法院
具状人:孙伟
2010年1月 26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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